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臺北市人行道設置車(汽、機)行斜坡道: 1.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之使用。 2.經營汽車零售業、汽車修理業、其他汽車服務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加油站業、倉儲業或汽車貨運業,且其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 3.如係建築案件需領有本市核發之建築執照及附表注意事項需有送審列管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