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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認養人應負何種責任?

一、人行道之清潔。
二、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係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新工處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及鋪面屬自費變更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三、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新工處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用;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行道樹之管理維護,認養人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辦法為之,其他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