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後續斜坡道及附屬設施均由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二、申請人應依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且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申請人如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經相關機關現場會勘後,新工處得廢止原核准設置斜坡道之處分,並限期命申請人依周邊人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原申請人於人行道修復後一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設置斜坡道。
一、申請人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後續斜坡道及附屬設施均由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
二、申請人應依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且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申請人如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經相關機關現場會勘後,新工處得廢止原核准設置斜坡道之處分,並限期命申請人依周邊人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原申請人於人行道修復後一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設置斜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