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機關、學校、公園、市場或公車站牌周邊,且寬度(含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在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 座椅最外緣投影與臨車道之人行道鋪面起始線,淨距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 設置於公車站牌區之座椅應朝向車道,座椅最外緣投影應距路緣至少七十公分以上。 四 設置於公車專用道候車區之座椅由新工處會同本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審查辦理。 五 距離道路交岔口十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