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4年3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40082179號令發布。依該標準第6條規定,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 復經內政部97年7月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047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2條修正附表自9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及101年12月26日臺內營字第101081176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2條之附表,第2條之附表自101年1月1日施行。105年3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3023號令修正第6條及第2條之附表。110年9月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42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及第2條之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