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A2.1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
  • 手機掃描QR Code,可取得此頁連結。

公務員以會員卡採購公物而私吞紅利點數,恐涉不正利益之取得

近日媒體報導標題「廉署:採購公物A紅利點數也觸法」,內文略以「公務員不是拿錢才出事,例如使用會員卡採購公務,『私吞』累積紅利點數,都算是不正利益,都有事」;實則報載內容過簡,前開情事是否涉及取得不正利益,殊難一概而論,應依「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二類情形分別判斷:
(一)機關專責採購或經常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如長年以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或支付各項費用,因非其個人購物,而係為機關購物或支付費用,所得紅利點數自應歸機關所有,不能獨得。
(二)機關同仁如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行政院主計總處為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曾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例如:員工出差費),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詳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說明六參照。如公務員辦理因公出差旅費等核銷,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前開函示意旨,自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並無涉有取得不正利益或違反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