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府工新字第11330444301號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及本府113年5月14日府工新字第11330440411號公告續辦。
一、更正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五:「出席單位及人員: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陳偉恒」,更正為「出席單位及人員: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未派員出席」二、公告期間:15日(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民國113年6月5日)
一、更正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五:「出席單位及人員: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陳偉恒」,更正為「出席單位及人員: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未派員出席」
二、公告期間:15日(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至民國113年6月5日)
113-05-22
1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