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基準7月1日修正 道路挖掘違規分級裁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聯絡人:李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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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於104年7月1日成立「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並為配合本府「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相關法令修訂,納入該中心業務及管理所需,爰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本次修正主要係針對各項違規裁罰金額調整,針對行為人第1次違規行為,自法定最低罰鍰進行裁罰;另針對不同行為人,違規情節之輕重亦可能有不同情形,故針對每次違規行為明訂裁罰金額之範圍,以保留裁罰之彈性,並應實際需求;此外,配合道管中心成立推動智慧管理,於統一裁罰基準增訂9款違反事件,例如:申請人未依規定將管線資料更新上傳至公共管線資料庫、未依規定通報方式(如智慧型手機APP通報)進行各項里程碑通報、領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未經預約施工核准,而擅自施工者、施工期間,未全程攝影回傳者……等等違規態樣予以規範(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次修正,訂於105年7月1日起生效,屆時管線機關(構)於道路挖掘施工違反規定時,將視違規情節輕重,分級辦理裁罰,使裁罰更趨於公正,也提醒各施工單位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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