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之使用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新工處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新工處受理申報後,應於5月31日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6月30日前繳納。(內政部110年9月8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