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使用費計費基準(P)指管線或設施所在之直轄市、縣(市)轄區之平均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五;該轄區平均公告地價未達當年期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者,以當年期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計之。R值係指臺北市政府管理之當期公有道路比例。P值及R值於每年由道路土地產權管理機關新工處核算,提報本府核准後使用。